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卓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1424执122号 四川卓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4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卓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92,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2,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四川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2024)川14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四川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