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952号
申请人: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
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肖二南巷**/div>
法定代表人:钱昆,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长贵,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分别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合计在200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冻结1000万元。
二、对被申请人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冻结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