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9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肖二南巷**。
法定代表人:钱昆,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
法定代表人:黎长贵,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
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
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分别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合计在200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已撤诉为由,请求法院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