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332号
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6幢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亮,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肖二南巷8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60幢。
法定代表人:黎长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兴全,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予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利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0900元,由原告四川世能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