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2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法定代表人张俊文。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山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条件具备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付何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