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1423执49号
***、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23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8209.32元。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来了结双方的该笔借款,其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423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