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洪雅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23民初620号
原告: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天池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志远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雅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洪雅仕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下发《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