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程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8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安县茂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三组(三江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会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鸿程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玉林西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远安县茂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鸿程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8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