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028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59号2单元2号。
组织机构代码2064082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内执督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隆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作为执行依据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5日内偿还钟平祥借款本金230000元以及资金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8%计算,计算时间从1999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被执行人朱益贵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内中执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和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