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028执恢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165号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300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76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内江市市中区有住房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内江市市中区的住房1套,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