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02民初31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杨。
第三人***,男,汉族。
原告**社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计4,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黎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