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社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某某人民政府、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02民初31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杨。 第三人***,男,汉族。 原告**社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计4,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黎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