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028执恢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165号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7650元。
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内江市市中区有住房1套移送评估拍卖。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萍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