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市市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蒲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蒲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良国,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市。
上诉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2021)川3425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4元,减半收取7137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雪梅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