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住会理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市县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军,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会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案﹝202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120927.6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书面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会劳人仲案﹝202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