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财保2号
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MA62H4RC3M,住所地布拖县特木里镇吉乃村4组。
法定代表人:武雪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213253298L,住所地会理县县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9327××××1516(开户行: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拖支行);账号:8834××××5148(开户行:凉山农商银行会理支行)。两个账户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1124032.50元
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为:PZDM202151340000000034,对其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9327××××1516(开户行: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拖支行);账号:8834××××5148(开户行:凉山农商银行会理支行)。两个账户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1124032.50元。期限为三十日(自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洪伍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