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281号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白体聪。
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郁征。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