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代兵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4民初991号
原告:*代兵,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实习),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6994。
法定代表人:郭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胜海男,该公司南漳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兵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代兵于2018年4月1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反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代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