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竹市严仙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竹民保字第15号
原告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绵竹市严仙观,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
负责人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严仙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要求对被告绵竹市严仙观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绵竹市严仙观在银行的存款17600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绵竹支行,账号:11850317855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