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严仙观与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终字第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严仙观。
负责人向志云,主持。
委托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竹市严仙观因与四川省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绵竹市严仙观申请对涉诉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鉴定,原判未予准许,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