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鑫共赢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2522民初55号
原告: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鑫共赢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象泉河河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22MAB04LC7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4层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812867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鑫共赢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贡 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巴***
书 记 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