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4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5年4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路11号7幢4层74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00078812867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蜀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4层,统一社会代码:91510107MA63KQGT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蜀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因原告已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