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2973号
原告: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漆天成,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德公司)诉被告漆天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6月9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漆天成于2020年3月25日向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解除与汇德公司的劳动关系,裁决汇德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30243.36元。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漆天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20)川0121民初2557号漆天成诉汇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先的案件进行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本案起诉在后,并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立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不再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