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80民初2285号
原告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德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强、王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汇德公司与永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包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永志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承包项目合同单价包干表”及合同约定,永志公司应付汇德公司劳务工程款2,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801,000元,尚欠199,000元。双方约定完工结算支付时间为“发包人在按17.5.1款约定的程序办理完毕审核程序后,以发包人的负责人确认后的日期为准,180日以内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完工后,双方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汇德公司提交的“国光2100t/a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等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竣工铭牌可以证明,永志公司已于2018年6月将该项目工程交付建设方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本院确定该项目工程竣工日期及永志公司确认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永志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7日前支付工程价款,且根据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也已经届满,永志公司应一并退还质保金,故对汇德公司要求永志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19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永志公司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问题。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该支付各种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承担从按合同约定应该付款之日的15日后起该笔金额的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约定的,应该从其约定,永志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占用资金给汇德公司造成的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汇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另有约定,也未提出调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事实依据,故对汇德公司要求“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小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永志公司应当在完工结算后180日以内支付工程价款,本院已认定2018年6月30日为完工结算确认之日,永志公司应当从2019年1月12日起以199,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汇德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汇德公司主张从2019年2月2日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5月20日,汇德公司与永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包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汇德公司承包永志公司位于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的国光2100t/a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等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二期),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永志公司实际交付工程与建设方的日期。以发包人与建设方签收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确定,按合同附件承包项目合同单价包干表中确认后的包干单价(或包干总价)为准,合计总价为2000030元,同时合同约定价格的计量精度为:“向下取整到佰元位”,完工结算支付时间为:“发包人在按17.5.1款约定的程序办理完毕审核程序后,以发包人的负责人确认后的日期为准,180日以内支付工程价款”。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2年,包括根据19.3项约定所作的延长。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发包人在承包人结算完毕后预留质量保证金。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若质保期超过一年半以上的(防水工程除外),在一年后可返还质保金的40%,剩余部分按上述方式退还。发包人在按照17.5.1款(完工结算)约定的程序办理完毕审核程序后,以发包人的负责人确认后的最后日期为准,180日以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应支付的工程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承担从按合同约定应该付款之日的15日后起该笔金额的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违约金。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永志公司分五次共计向汇德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1,801,000元(于2016年12月12日支付309,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400,000元,于2017年6月22日支付800,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92,000元),汇德公司为永志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2,000,000元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汇德公司提供的铭牌显示:国光2100t/a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等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危化品库房B,建设单位: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永志公司。开工时间:2016年6月。竣工时间:2018年6月。 另查明,汇德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一、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欠款19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汇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冠男
书记员  华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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