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7民初69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
被告: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马道路**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田昌诉被告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田昌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