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26民初218号
原告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破1号案件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信息、(2018)湘03破申1号案件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审查信息可以证明,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处于重整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案管辖法院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何俊超
审 判 员 马 骏
法官助理 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