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266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马道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30235127W。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牟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