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2203号
申请人: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40岁,汉族,住成都市高,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沈家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37岁,汉族,住四川省双,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对,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019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