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一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境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叶玉华,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境界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4990.7元。
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境界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84990.7元,被执行人成都市境界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84990.7元及利息。
二、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潇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5-17号1幢10层12号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境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一号成都数码广场9FA1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集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境界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黄勇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