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黄河水电青铜峡发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黄河水电青铜峡发电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843号 原告:***(曾用名***),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黄河水电青铜峡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青铜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黄河水电青铜峡发电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