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843号
原告:***(曾用名***),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黄河水电青铜峡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青铜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黄河水电青铜峡发电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