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经济开发区河西街道榆林华苑1-49-8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娟,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30号东邻第一间(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8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67元,减半收取13733.50元,由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