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378号
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1029A08K),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8QLL9D),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区智慧大街31-16号(2门)。
被申请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74236XL),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榆林华苑1-49-8号。
被申请人何新,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393,956.5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何新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93,956.58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