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2379号
原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王宝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郊乡高家。
法定代表人:岳松宵,该公司经理。
原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顶账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案外人王辉、田静、李占柱和姜秀英、刘子丹的购房款共计79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业工程公司,2017年被告在盘锦双台子区”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多项工程施工。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原告合资垫款施工,被告由房抵债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原、被告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明确约定原告自行出卖该批房屋,并自行收取房款,被告配合原告对所卖房屋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在“综合新开河小区二期”工程中共抵顶房屋73套,截止起诉时尚有十余套房屋未售出。2020年5月,原告将三套抵账房出售给案外人,三套房屋均由案外人贷款购买,按照国家规定,三套房屋共有贷款79万元支付到了被告的账户上,但该款项应为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了(2020)辽11破2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本案被告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成立了清算组,本案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向指定的清算组申报债权,而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亚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