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5执恢487号
同彬蓉、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同彬蓉与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5271924.25元,其中本金4142410.47元、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判决利息1062815.95元、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迟延履行金10873.83元、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诉讼费12000元、执行费43824元。因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已向我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款予以暂停支付,故该款暂不予支付申请人。至此,同彬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0725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梓潼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5执恢487号
同彬蓉、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同彬蓉与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5271924.25元,其中本金4142410.47元、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判决利息1062815.95元、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迟延履行金10873.83元、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诉讼费12000元、执行费43824元。因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已向我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款予以暂停支付,故该款暂不予支付申请人。至此,同彬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0725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