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54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程,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9930188E。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仕友,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均,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梁安奎,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太白大道中段华月路157号中泱大道3期.领域6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89222518。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张小均、梁安奎、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英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庭审后以“梁安奎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