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彭军,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彭军,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国萍,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潘鹏洪,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