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319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322号。
法定代表人:严雪莲,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