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2680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57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3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