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848号
原告: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左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庞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