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3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与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4890.54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案款74890.54元,执行费1023.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343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