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光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左骄,经理。
被执行人:**红,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2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1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合计112080元,承担执行费15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6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学冠
书 记 员 吴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