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129号
原告:***,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土族回族自治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宁夏利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京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诉被告***、宁夏利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