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603执810号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603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591.02元及利息等,申请人至2020年6月均未受偿。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委托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债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银行账户等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代秀荣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