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8月28日,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金,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64.00元(租赁费162263.00元,截止2021年8月11日利息2000.00元,诉讼费18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2391.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