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3009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东方时代商城**3-307。
法定代表人:李传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2824元(其中本金2479280元、案件受理费15397元、执行费28147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