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恢440号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恢复执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金额为10561.65元,包含案款8634.65元和执行费19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61.6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8634.65元及缴纳执行费1927元。现(2019)川14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