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美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21号
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美丰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美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经查,原告主张的被告沈阳美丰贸易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沈阳市美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被告沈阳美丰贸易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且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并非被告沈阳美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并不存在,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缴,予以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鲁峰
审 判 员  王泉城
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葛德强
书记员徐波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