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664号
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91738M,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殿凯,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344624,,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
法定代表人:王琳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0.00元、减半收取9,925.00元,由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恒国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