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县。
本院在执行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