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4719号
原告: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刘某,均系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某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
被告:沈阳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某某院、沈阳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1,910.5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