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145-1号
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43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